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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于去年3月刊出了《让市民和游客认清药房功能》,揭穿了商店冒药房的情况,后来包括香港海关在内,多个政府部门都有后续执法行动。暑假游客旺季刚至,笔者在弥敦道一带也发现多间不同的「药店」,不少更标明「政府注册」、「正货」、「优质」、「正品」、「百年」等陈述,此前笔者已经阐释,这类商店自我标签的「政府注册」,其实只是「香港有限公司注册」,并不是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(药房) 牌照」注册,未必是「持牌药商」注册,更不是「注册药剂师」注册,他们只是意图利用内地、香港两地的信息差去误导消费者。

△油尖旺区有不少药房。

利用两地的信息差误导消费者

这类「药业」、「药店」、「药妆」,有的更会标榜「大」字,或尝试与「香港」扯上关系,但无论称作甚么,只要没有根据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138条) 注册为受规管的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」(即「药房」)或「持牌药行」,即只能视为「士多」和「杂货店」。只有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」,方可使用「药房」称号,即在店内外标有「Rx」标志、以红色「十」字为主体的订明标识。在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站指出,「根据法例,『药房』必须在其处所的显眼处展示以下文件:(a) 药剂师的注册证明书、(b) 药剂师当值时间的告示及 (c) 该处所已获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发出的注册证明书。」

△只有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」,方可使用「药房」称号,即在店内外标有「Rx」标志、以红色「十」字为主体的订明标识。

根据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规定,「药房」须由注册药剂师驻场,或在他的督导下销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物;相反,没有注册药剂师驻场或督导的非注册「药房」则不能出售受管制药物。如果任由这类鱼目混珠的「药店」胡乱出售管制药物,对消费者权益毫无保障。

除了「药房」(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」)外,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并设有「列载毒药销售商」(即「药行」) 的牌照,「药行」可销售一般药物,例如伤风感冒药或止痛药。与「药房」相比,「药行」则没有注册药剂师驻场,不能销售须药剂师监督售卖的药物及处方药物,也不能采用「药房」的称谓及展示「Rx」和红色「十」字的订明标识。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站有「持牌药商名单」;而市民也可以从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网站查证商店是否「药房」或「持牌药行」。

部分营运者非本地人

笔者发现,游客区的个别「药店」、「药业」,营运者包括非本地人,未必认知本地相关行业法律和程序,或他们一厢情愿以为存在灰色地带,他们的目标客户群主要为不熟悉香港情况的游客,如果销售手法出现误会,或所出售的货品未尽完美,损失的除了包括作为消费者的旅客,还有香港购物天堂的美誉。

除此以外,个别有中医师驻诊的中西药房,消费者「看病」可以使用「医疗券」,但结果有市民被误导,以「医疗券」采购海味,则未免有滥有「医疗券」和公帑的原意。

长远来说,除了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和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网站,业界可以加强「白名单」认证,即加强公示各区、各商场、各屋苑商场、各屋邨、各街道的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」连同驻店 (或督导) 药剂师的姓名、药剂师注册号码,以让本地消费者和游客识别出真假药房的分别;如果非「药房」或「持牌药行」、售卖药品的店铺有失实夸张的陈述,香港海关和消费者委员会宜跟进,并主动调查和「放蛇」执法,如涉违法或不良销售手法,须加以检控;同时,须持续关注非正规「药房」的商店其受规管药品或假药假货的来源,如果有任何假冒「药房」或「持牌药行」的违法行为,须在调查搜证后对店铺营运者、涉不良经营手法人员、公司董事一并作出检控。

文:朱家健

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会员、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副秘书长、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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