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Manus被收购遭中国否决,到DeepSeek因数据跨境问题被欧盟勒令下架,再到美国商务部向三家新加坡AI企业发出传票、调查其是否通过“技术中转”规避对华芯片管制——中国AI企业的出海故事,正被一连串合规事件重新书写。
三个案例各属不同法域,但却共同指向一些核心问题:域外管辖究竟如何突破地理边界?“技术血统”能否通过股权架构或主体迁移而洗白?从训练数据采集、算法备案到终端部署的全链条合规如何落地?
当下,美国《出口管理条例》对含特定算力芯片的技术实施全球追踪,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对高风险AI系统设以严苛准入,中国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》亦首次对AI并购亮出红牌——三股监管浪潮交汇,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。
近期,观察者网与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展开对话,深入拆解AI出海的合规逻辑与突围路径。以及,在不确定性中,中国AI企业如何找到确定性的航向。
观察者网对话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
关于“域外管辖”的四大误区
观察者网:中国AI企业出海,最先遇到的合规挑战往往来自目标市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。这些法律普遍具有“域外效力”——即便企业在当地没有实体,只要服务触达当地用户,就可能被监管机构管辖。从AI出海合规的角度来看,您认为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哪些关于“域外管辖”的认知误区?
刘新宇:关于AI出海的域外管辖问题,企业确实存在几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。
第一个误区,就是认为“我在当地没有实体,你就管不到我”。这其实是对域外管辖的误解。因为现在欧盟、美国、巴西、韩国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条款,并不以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前提。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逻辑,只要你触达了本地用户,或者向本地自然人提供了服务或产品,监管机构就有权管辖。
对于AI业务而言,还有一个特殊之处:如果你使用的大模型向本地用户输出内容,也可能触发管辖。所以,不能简单认为没有实体就可以规避管辖——至于执法层面能否实际落实,那是另一回事,但从法律依据上看,管辖是成立的。
第二个误区,是认为远程访问不算数据跨境传输。有些企业觉得,我并没有把数据传到国内,只是总部或管理层通过远程方式查看一下,这应该不构成跨境传输。但从监管视角看,远程访问和数据传输本质上是一回事。换位思考一下,如果中国总部远程访问存储在欧盟境内的数据,在德国、法国等国家看来,这已经属于数据跨境行为,和你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出境没有区别。
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小误区:有人认为“我给老板开了权限,但他基本不用,所以没问题”。但实际上,只要开放了访问权限,就具备了接触数据的可能,监管机构关注的是你有没有这个“能力”去触达,而不是你有没有实际行使。至于这个权限是一年用一次还是一个月用一次,并不是他们审查的重点。因此,远程访问本身,以及权限的开放,都已经构成跨境传输的法律事实。
再说第三个误区。有些企业对欧盟GDPR有一定了解,知道数据跨境传输有SCC(标准合同条款)机制,就觉得签了SCC,就算满足监管要求了。但实际上,签了SCC并不必然意味着合规。
观察者网:SCC的作用您可以大概说明一下吗?
刘新宇:SCC的作用主要是规范数据跨境传输。拿欧盟来说,他们的规则和我们的个保法有相似之处。欧盟把数据保护水平分成不同档次,如果你传输的目的国跟他们认可的水平相当,那数据可以相对自由地流转;但如果没达到这个档次,就需要签一个标准合同。
签了这个合同,双方在数据保护方面的义务要写清楚,同时你还得评估接收方那边的情况——比如当地法律法规怎么样,接收方本身的保护措施到不到位。所以SCC是以合同形式来保障数据传输合规的一种机制。
回过头来说,企业签SCC的意义在于,你向监管机构说明了数据从哪传到哪,传输国和目的国是清楚的。但监管关心的不仅仅是传输这个动作,还关注目的国的数据保护水平——你把数据传过去之后,那个地方的保护力度够不够?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看,传输本身只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环节。如果你传到的目的地对数据保护几乎没什么要求,那监管显然不会轻易放行。
所以,形式上签了SCC这种标准合同,并不等于万事大吉。监管还会要求你评估目的国的数据保护水平,如果评估下来他们认为保护不充分,你还需要额外采取补充措施,直到达到让对方满意的程度,这样传输才能被认可。简单说,仅有SCC是不够的。这是第三个误区。
第四个误区也挺有意思,有些企业会说,我们是中小企业,出海才刚刚起步,规模也不大,是不是监管会网开一面?但实际上,执法本身并不区分企业大小,法律不会说我只管大企业、不管小企业,没有这个说法。立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标准是平等的。
那为什么中小企业会有这种想法呢?可能是因为我们经常看到的新闻里,欧盟或者爱尔兰数据保护机构又开出了巨额罚单,几亿欧元甚至更高,因此关注度也会很高。但实际上也有很多罚单是几万欧元的,只是因为数额较小,新闻不太报,自然就没进入大家的视野。
还有一点,回到中小企业这个事上——做合规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,而是为了业务能够稳健地发展。如果你因为规模小,觉得最多罚个几万欧元,就为了规避更大金额的罚款而主动收缩业务,那就本末倒置了。正确的逻辑是,业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,合规的能力要跟上业务的节奏,业务做到什么程度,合规就配套到什么程度,这才是正道。以上这几点,是企业在域外管辖方面经常出现的典型误区。
美国擅长的是“矛”,欧盟擅长的是“盾”
观察者网:这种域外管辖是否会因为目标市场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?
刘新宇:现在中企出海,成熟市场排在前面的,无非就是欧盟和美国。
简单说,美国擅长的是“矛”,欧盟擅长的是“盾”。中国我们能说出一大堆AI的名字,美国我们也能说出好多,但欧洲能说出几个?说不出来。
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(EU AI Act)是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律,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并分阶段实施。
那欧盟面临这个情况怎么办呢?没有矛,还不能有个盾吗?所以它是以保护见长的市场——当然这背后有复杂的历史、文化、技术各方面的原因。但另一方面,它又是个很大的市场,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又强、执法又活跃,种种原因叠加,我们出海企业很难绕开,必须重视。
再比如非洲,有的国家个保法也挺完善的,但执法不活跃,于是大家就先野蛮生长。日本也是,执法不活跃,所以我前面列举国家的时候没有提日本。当然日本今年说要修法了,但一两年后才落地,先且行且看。
至于美国,情况比较特殊。它不是联邦层面统一立法,是各州搞各州的,目前主要是加州的COPA等几部法律需要重视。但现在提到美国,不得不提的是14117号行政令。
其实14117号行政令不是新东西,但为什么现在大家格外重视呢?因为年初的联想案。这个案子很有指导意义和示范意义,大家都在盯着。不过一时半会还不会很快有判决出来。
为什么美国这块引起大家特别重视?因为很多中企出海的操作手法跟联想是一样的,只不过现在告的是联想。
另外一个原因是:欧盟很多是行政执法,而美国这次不一样,它搞集体诉讼。
集体诉讼的逻辑很简单。集体诉讼不是一个人,可能是几十上百个人。他们在联想官网上浏览,想看看笔记本电脑的型号、参数、配置什么的。浏览的过程当中,总得比较比较,这很正常。但联想的官网会对访问用户收集IP地址、Cookie、广告ID这些信息。
这其实也不难理解,国内也发生类似的事。它这么做不是为了侵犯你的个人信息,而是——你今天上我网站,一直在看某款电脑,那显然你对那款电脑有兴趣,只不过还没下单。这种客户比潜在客户还潜在,属于临门一脚的那种。那你再去TikTok、亚马逊或者其他平台,精准广告就推给你了。
但美国14117号行政令怎么规定的呢?它说的是,一个美国主体——比如你在美国有个公司——如果收集了这些信息,包括Cookie、浏览记录、IP地址等等,然后把这些信息传输给某些国家和地区,那就不行。而在他们的名单上,我们就属于这些被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之一。
如果数据传输给这些国家和地区,并且达到了规定的阈值,比如10万,那14117号行政令可能就要对你开始重点关注了。重点关注不是说立刻处罚你,而是看你的保护措施、配备情况等等。
这次针对联想进行集体诉讼的人,就是抓住了这一点。为了形成完整的闭环,他们先在网上浏览联想官网很多次,然后下单买了一台电脑——这样就有了诉讼主体资格。接下来要确定的是:你是不是美国主体?怎么确定呢?联想官网上自己写了运营主体是谁,你不仔细看还真不一定知道,可能以为是联想新加坡或者联想北京的。但它上面写得很清楚:运营主体是联想集团,包括一系列关联主体。
它这么写的初衷,本意是为了合规——万一将来哪个主体涉及数据处理,隐私政策里有依据,是这个出发点,但无形当中等于给对方递了把刀。那好了,集团关联公司都算上了,美国联想也在内,主体条件满足了。
再说信息收集。消费者自己也能完成取证,但他们通常会找第三方监测机构,这些机构多的是,马上就能抓取到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,给你出个报告。前面不是提到10万阈值吗?为什么要搞集体诉讼?因为一个人访问,就那几条信息,不够看。但联想官网去年的访问量,包括设备号、IP地址这些,超过1300万,远远超过10万,要素凑齐了。
当然,这几个环节也不是无懈可击。比如,网站运营主体写上了,但实际上没运营,那这种情况算不算?再比如,这些访问都发生了,但不一定都传输了吧?所以这个案子其实还有的争。
但联想案确实给我们敲了个警钟。很多企业一看,自己情况一模一样,所以大家都很警觉。
回到你刚才问的问题,欧盟是一套逻辑,美国又是一套逻辑。现在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,立法是参照欧盟的,比如东南亚很多国家。所以中企对不同目标市场的态度,确实也会有所差别。